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艺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发展,加强艺术人才培养和专家队伍建设,促进特色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健康、有序发展,结合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艺委会)是在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学术、咨询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艺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2名,艺委会根据艺术专业设若干专业组,以利工作发展。
第四条 艺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由专人负责秘书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负责审议、讨论艺术项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筹划重大艺术交流活动、审议本专业艺委会的活动计划。
第六条 负责艺术创作指导、艺术评审以及艺术人才的推荐、甄选、培养工作。
第七条 负责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及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专项工作。
第八条 受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委托,对所内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条件
第九条 艺委会应由学术造诣较高、为人正派、学风端正专家、学者组成。艺委会委员需具有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舞蹈类、语言类相关专业可适当放宽到中级)。
第十条 具有5年以上艺术表演、艺术理论研究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具有良好的专业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第十二条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艺委会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业组别会议.召开会议应事先拟定议题,由办公室向专家发出通知并进行必要准备。
第十四条 艺委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艺委会会议可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相关专业组组长主持。
第十五条 艺委会在审议方案时,须达到参会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是艺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对在任期内不适合继续担任学术委员会职务的委员,经所领导班子会研究,可以解聘。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艺委会委员应当是热爱艺术事业,无不良记录,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及号召力,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工作。委员应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第十八条 艺委会委员对参与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工作所涉及内容及相关事项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外聘艺委会委员有领取专家咨询费的权利。
第二十条 艺委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发扬艺术精神,恪守行业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所领导班子审议批准,由艺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