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美术考级考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美术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美术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美术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美术考级(以下简称“美术考级”)是指依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及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相关规定取得资格的开展美术考级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美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美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 全国性的美术考级工作在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以下简称“艺科所考级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各地方考区的考务工作由各考区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承办单位和监考官

第五条 承办单位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在艺科所考级中心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第六条 承办单位取得授权协议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收费许可,并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美术考级活动。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依法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美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具有开展美术考级活动必要的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美术考级监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美术考级监考官必须具有美术专业学习经历,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二)具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道德修养。

第九条 考场内监考官由承办单位派遣,监考官只能在受聘承办单位所开展的美术考级活动中执考。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十条 监考官人员均应佩带艺科所考级中心统一制作的监考官证上岗,在考试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文明服务,对考生所遇到的困难应尽可能予以帮助解决。


第三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美术考级专业组织考级活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辖区范围内设立基层工作站、考试报名点等下设机构(以下简称“考点”)必须与考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考点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组织美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对考点与美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考区设总主考,总主考由承办单位美术考级负责人担任,其职能为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考区的考务工作,保障考试正常秩序和考试安全。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考试期间向各考场派遣监考人员,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考试完毕后,检查验收,在试卷袋上签字。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艺科所考级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艺科所考级中心委托各承办单位承办美术考级活动的,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在开展美术考级活动1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艺科所考级中心备案,由艺科所考级中心统一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自每次美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艺科所考级中心备案,并由艺科所考级中心统一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在组织美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考试大纲、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在考试期间应及时掌握各考场的情况,协助各考场处理出现的问题。在考试结束后立即收回试卷,进行整理归档后按时寄给艺科所考级中心进行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考级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考级证书认真核对后发给考生。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应于年度考试结束后,应对考试的组织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而详细的分析总结,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考核工作。


第四章 考场设置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美术考级的考场设置应根据报名考生的人数、考级专业和级别,本着安全和方便考生的原则来进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 考场应按考试大纲要求配备相应的教具和画架等必要的设施,每个考场都应安排一定的候考场所和家长休息室并配备饮水供应和临时医疗的设备与人员。有条件的可增设绘画材料供应点以满足考生临时需要。

第二十五条 考场由承办单位统一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和宣传资料对环境进行布置,考场还应张贴考生须知和当日考试的科目、时间等。

第二十六条 在考试前半小时到达考场,在考生开始进场时核对考生的考试科目、级别、考号,防止考生走错教室。

第二十七条 考生入场向考生宣读考生注意事项,然后仔细检查核对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码和报考科目、级别以及考生信息是否有错误或遗漏,对自行填写有困难的低幼年龄的考生应由监考人员代为填写。

第二十八条 考场的监考教师应在考题公布后进行必要的说明,要特别注意稳定低幼儿童的情绪,帮助他们解决工具、材料等操作方面的困难以便其发挥出正常的水平,维持考场内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 罚则

第八条 各地区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有权终止当次考试行为,并拒绝发放考级证书:

(一)组织美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艺科所考级中心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将考级结果报艺科所考级中心备案的; 

(三)组织美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九条 各地区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开办美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承办单位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不开展美术考级活动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在属地外组织并开展美术考级活动的;

(三)未按照指定专业和教材私自确定考级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美术考级办公室并配备工作人员的;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承办单位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